【行业动态】NPL周报-20190322

日期:2019/03/22来源:浏览:961次

【行业动态】NPL周报

 

 

看点01

金融改革紧盯结构”“方式两大核心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今年两会的热词之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最近在多个场合密集阐述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和推进的具体路径。

代表委员表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调整和完善金融供给端的结构和供给金融的方式,以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根据目前监管部门透露出的信息和业内人士的建议,下一步改革的着力点将放在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增加中小金融机构数量、改善民企金融服务以及通过各种方式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等方面。

>>>直接融资比重需提升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融资主要依赖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而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不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杨伟民表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适应实体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表示,我们要建设一个更强大的资本市场,以更好地支持创新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大型的交易所、区域性的股权市场,也包括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这样可以更好地支持风险比较大、创新能力强、但同时失败的可能性也比较大的企业。”他说。

全国人大代表李伟表示,在间接融资体系下,银行贷款意愿的顺周期性难以克服。而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银行对抵押物、企业规模的偏好,难以从根本上得到克制。通过登陆资本市场,民营企业能够实现直接融资,其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问题是要解决资金端和产品端的对接问题。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产品端,企业最需要的是股票、债券这样的产品,但金融市场提供的是大量存款尤其是短期存款,这样就出现了资金属性和企业需求不对称不匹配的问题。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优化需求和供给结构,特别是引导长期资金发展,依靠保险和基金等机构,形成长期资金和长期资产的匹配。

>>>中小企业金融供给将增加

优化金融供给结构,除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之外,还需要优化和调整已有的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增加更多有效供给,以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郭树清表示,加强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支持,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杨伟民说,“我们应该更多地发展一些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定向地去解决它们的贷款需求。现在一些城商行、农商行和大的商业银行做的业务有点太相近。城商行要聚焦主业、回归本源。什么叫本源?它应该更多地为当地企业服务,当地企业更多的就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

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此前表示,将完善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管理体制,推动建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小微支行和社区支行,批准设立民营银行,促进城商行、农村中小银行、信托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未来要通过对外开放,引进更多外资机构,包括专业、有特色的外资金融机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建议,有必要建立以“专营化、专项化和专业化”为核心思路的区域政策性专营民营小微企业银行。具体就是,建立区域政策性专营银行,强调服务的区域性,扶持的政策性以及服务对象和范畴的专营性,以此构建体系化的服务骨架;建立专项化的服务企业筛选机制、优胜劣汰机制、扶持退出机制、反哺机制、风控机制以及多层次的民营小微企业金融信息体系。同时,建议采取小范围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协调好与传统金融体系的对接。

>>>多措并举降低融资成本

业内人士表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一步政策着力点除了优化金融结构之外,还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降低融资成本。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人民银行一直在通过各种货币政策操作来推进银行间市场利率下行,不过,种种迹象表明,一些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实际感受到的融资成本仍然偏高。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解决实际贷款利率偏高,主要是解决风险溢价比较高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第一个途径是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改革来消除利率决定过程中的一些垄断性因素,更加准确地进行风险定价,通过更充分的竞争使风险溢价降低;第二个途径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完善破产制度、提高法律执行效率以及降低费率,降低实际交易成本,使风险溢价降低。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将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之一。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文爱华表示,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银行无法及时便捷地获取企业的税务、海关、民间融资等相关信息,导致银行受理业务时调查途径较少,调查难度较大,调查成本较高,难以及时、全面、真实地了解企业的整体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对企业风险的识别和判断。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据记者了解,目前很多地区已经加快了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步伐。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表示,在当地,包括市场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等十多个部门的信息由政府统一集中后向金融机构开放,并确保信息安全可控且信息不被滥用。(来源:经济参考报)

 

看点02

金融领域酝酿更高层次对外开放

今年我国金融领域将迎来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从最近两会期间释放出的信号来看,不仅金融业、债券市场等更多开放政策可期,部分金融开放政策也将在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为金融进一步对外开放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路径。值得注意的是,短期内资本有加速流入的迹象,在推进金融开放的同时防范由此可能带来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允许更多领域实行外资独资经营。落实金融等行业改革开放举措,完善债券市场开放政策。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对外开放“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去年银行保险业研究提出的15条措施已基本落地,很多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也直接进入了中国市场或扩大了在中国市场的业务范围。他表示,今年还会继续推进金融业开放。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很快,但总体水平不高,未来潜力比较大。下一步一个主要工作是继续稳妥推进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和交易中国债券创造更加方便的良好市场环境。根据潘功胜此前在公开场合透露的信息,央行正在研究互联互通机制下的债券指数ETF产品并准备延长结算周期,有效支持境外投资者的特殊结算周期需求。外汇对冲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研究优化境外投资者参与外汇对冲交易的相关安排。

业内人士指出,2019年“扩大开放”将继续成为金融年度关键词。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超预期的金融开放政策措施,向国际社会发出了强烈的开放信号。随着对外开放的加速,我国金融业将成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及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主力军,这将引领金融业进入一个全面开放的新时代。

过去一年间多项金融开放政策渐次落地。去年4月起,一行两会接连发布10余项相关政策通知,涉及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期货等多个金融行业市场准入放开和业务范围扩大。与此同时,金融市场开放步伐也提速。以债市为例,为方便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市场发行熊猫债和境外投资者投资交易中国债券,央行完善了多项政策安排,包括投资渠道、税收、会计制度、资金汇兑、风险对冲等。今年131日,彭博公司正式确认4月起将中国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债券指数。

在开放全面提速的背景下,部分金融开放政策也有望在一些重点区域实现先行先试。日前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下称《纲要》)就提出,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央行落实《纲要》的具体政策,已经征求各部门意见,并完成了会签,预计很快出台。

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客户总监何润生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将为金融进一步对外开放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路径。“《纲要》中涉及多处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相关内容,因此,必须不断促进人民币在湾区内的使用和流动,持续做好大湾区内资本市场开放、跨境投资、统一监管等方面工作。”何润生说,目前来看,粤港澳大湾区内资金流通仍有较多政策上的限制,需要上升到国家相关政策制度的顶层设计层面予以解决,例如湾区内跨境资本项目的流通,湾区内境内企业的外债政策、对外担保和跨境抵押政策,金融机构资产的跨境转让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金融市场日益开放,资本正加速流入国内。数据显示,201912月,沪深港通北向资金的月度净买入量均值升至605.4亿元人民币,远超2018年月度均值245.2亿元人民币。截至2019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已连续第四个月上升。“考虑到今年全球风险格局更加复杂,因此2019年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料将继续加强,以此抑制国内外市场的风险传染。”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董事总经理程实表示。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日前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融合发展研究》指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融合发展,一方面,把握好政策出台的节奏,设计好金融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从总量上评估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适时开展逆周期调控,调控的规则事先向社会公布,使政策的调整符合市场预期,不引发市场的无序震动。不对具体单项金融创新设置额度等限制,促进湾区更加系统、更大步伐开展金融创新。探索建立和完善湾区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及时共享金融风险信息,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来源:经济参考报)

 

看点03

银保监会强化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银保监会网站19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商业银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流动性风险已成为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其复杂性、突发性和系统性不断上升。净稳定资金比例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此外,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156月发布的《净稳定资金比例披露标准》,各成员国相关银行也应对该指标进行信息披露。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适用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按要求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两类:一是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二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但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商业银行。

该负责人称,《办法》对经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下称“高级法银行”)与非高级法银行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具体来看,对于高级法银行,在定量信息方面,《办法》要求其按照模板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各项目折算前和折算后的金额;在定性信息方面,《办法》要求其披露与净稳定资金比例有关的定性信息,但不对披露的具体内容作硬性规定,而是列举了银行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可以考虑披露的相关信息,如净稳定资金比例季内与跨季变化情况等。

对于非高级法银行,《办法》采用简化披露要求,仅对净稳定资金比例及其分子(可用的稳定资金)、分母(所需的稳定资金)期末时点数值提出强制披露要求,对各明细项目数值及定性信息的披露未提出强制要求。

对于披露频率,该负责人表示,与巴塞尔披露标准相一致,《办法》要求高级法银行按照半年度的频率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在官方网站至少保留最近4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对于非高级法银行,《办法》要求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和并表口径,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定量信息。

在数据质量方面,该负责人强调,《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保证所披露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保证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外披露数据与监管报送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解释说明。(来源:中国证券报)